12月30日举行的中山市人大常委会上,审议并通过了《中山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办法》(下称《办法》)。十八大后,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地方人大通过规范性文件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城市,中山市是全国首个。 《办法》主要分一般规定、委托、调查取证、会见与通信、阅卷、辩护活动、申诉控告、附则等九个部分,从各个层面为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做出了具体解释。 保障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次数和时间 《办法》明确提出,律师的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条件经外设置障碍。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押律师执业证或其他证件。 而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及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也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笔者在《办法》中看到,律师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可以依法向工商、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的机关单位调查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材料,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给予配合和协助。律师复印相关材料,有关单位不能在国家规定收取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中山市律师协会相关人士指出,这一指导性文件的出台,为律师执业权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是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创新举措。 两院应尽量向律师提供电子文件 《办法》明确提出,律师依法阅卷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律师持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所有承办案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准许,并提供便利条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律师阅卷权,并尽量通过电子阅读、向律师提供电子文件等方式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 事实上,今年11月,中山市在查询案件、预约阅卷等方面已出台多项举措,首创检察机关代向法院随卷移送辩护人、代理人信息表制度以及律师网上预约阅卷等。据悉,《办法》是中山市作为地市级层面出台的,这一举措也走在了全国前列。 目前,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在地市级层面,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9月通过了《珠海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条例》,而其他大多数都是各级法院、检察院等部分发布的本系统职权范围内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
(文字内容来源于南方日报) |